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30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
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锐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
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
被聘任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为
市场禁入者的情况,符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锐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赵曼、袁天荣、邓鹏
202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