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0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对照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逐项审阅《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发展战
略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
意《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
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
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我
们认为:该规划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因此,我们同意《关
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
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员全权办理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意见
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赵曼 袁天荣 邓鹏
2020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