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6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对照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后的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系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调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
后的方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调整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逐项审阅《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发展战
略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关于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意见
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赵曼 袁天荣 邓鹏
202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