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案
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司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
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结
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在管理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能
够得到有效执行。
我们认为:2020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
事项等活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并且对各个环节可能存在
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三、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
明的独立意见
1、经逐笔查验,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担保事项所披露的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为对参股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提供的担保。报告
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4,500 万元,占最近一期(2020 年度)经审计合
并报表净资产的 3.97%;
3、公司所发生的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均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
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无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现象;
4、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2019 年度没有发生违
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
对外担保等情况;
5、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
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提交的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
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薪
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 2021 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请董事会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
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
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
此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的
审计机构。
七、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该交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八、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4,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
20.41 元/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意见
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赵曼 袁天荣 邓鹏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