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关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法律意见书2021-04-30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 购 注 销 2019 年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1]第 540 号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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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 [2021]第 540 号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明德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明德生物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或“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
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
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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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
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该等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
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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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回购数量的批准和授权
1、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
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关
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5、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6、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
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7 日,授予价格为 20.41 元/股,合计向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2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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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已完成。
7、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激励条件,另有 1 名激励对象因 2020 年度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评级为 B 级,解锁系数为 0.8,故需回购个人当期解除限售比例的 20%,根
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
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84,8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为 20.41 元/股。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8、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议案》,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及独
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调整
后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8,720 股,价格为 13.15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回购价格、回购数
量调整情况
1、根据明德生物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按照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比例分档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董事会审议回
购价格调整方案,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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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已完成。
3、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2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
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8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同时由于原激励对象 2020 年度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的条
件,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800 股,且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此次共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84,800 股。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获得股东
大会批准且实施完毕后,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
上述因离职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4,800 股调整为 118,720 股。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数量及调整的具 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原因
截止到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日,原激励对象 2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
职,根据公司《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
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公司《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
售条件”第 4 项的规定,“激励对象按照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档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2020
年度有 1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系数为 0.8,公司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未达标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更正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9,005,14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38,010,294.00 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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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正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且在回购限制性股票完成之前分配方案已经实施。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
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的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调整方法,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0.41 元/
股调整为 13.15 元/股。调整后,因离职与 2020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而回购
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4,800 股调整为 118,720 股;此次共计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 118,720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调
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议案,并根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
施情况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
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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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关于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王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吕晨葵 李悦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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