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相关资料后,基于客观、公正、
审慎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更正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独立
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0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
利润 434,595,784.96 元,按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3,459,578.50 元及现金分
红 6,658,514.70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93,274,216.51 元,2020 年度可供
股东分配的母公司利润为 577,751,908.27 元。
鉴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经营策略,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和信心,充分考
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1 号——高比例送转股份(2021 年修订)》、《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董事会提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如下:
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9,005,14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现金红利 2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
股,共计分配利润 138,010,294.00 元,占 2020 年母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3.89%,剩余未分配利润 439,741,614.27 元结转下年度分配。
我们认为,本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1 号——高比例送转股份(2021 年修订)》
和《公司法》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我们同意该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回购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对 3 名已离职与 2020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董事会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并根据相关事项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
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
回购注销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赵曼 袁天荣 邓鹏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