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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7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相关议
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参数的独立
意见

       鉴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预留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股权激励方
案约定的调整方式和调整程序,本次调整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相关参数的事项。

       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简称“《激励计划》”)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及个人业绩均达到了《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56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
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 56 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
计 1,303,680 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赵曼、袁天荣、邓鹏

                                                      202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