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09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 58 名激励
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中:5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解除限售条件;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为 58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意见
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邓鹏 谢进城 全怡
202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