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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德生物:董事会秘书制度2022-08-25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同时适用《公司章

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本公司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

等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
条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4.4 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

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

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董

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

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

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

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

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人员负责与

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强制性
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