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董事会秘书制度2022-08-25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同时适用《公司章
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本公司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
等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
条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4.4 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
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
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 董
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
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
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
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
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人员负责与
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强制性
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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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