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委托理财制度2022-08-25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其
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
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不包含“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执行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委托理财涉及关联交易时,应适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本次
投资规定的决策权限低于本办法规定,则该等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应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七条 委托理财的审批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执行。
交易涉及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委托理财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委托理财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公司投资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包括受托方的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
的分析和论证。
(二) 可行性报告草案在公司内部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讨论。
(三) 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可行性报告草案后,报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并由公司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四) 如根据本办法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股东大会对此次委
托理财予以审议。
第九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
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档案管理工作,于投资完成后,将与投资相关的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有权
部门批复、工商登记文件等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
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
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
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
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科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
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应就公司开展委托理财
业务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
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适用)。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公司规范运
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投资部门报送的委托
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
行审议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
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