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现就相关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参数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 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
完毕,公司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与
预留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
励方案约定的调整方式和调整程序,本次调整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相关参数的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2,58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意见
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施先旺 谢进城 全怡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