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1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相关资料后,基于客观、公正、审慎的立场,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现阶
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以前年度
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
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该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所进行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施先旺 谢进城 全怡
2023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