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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奥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002935               证券简称:天奥电子                公告编号:2019-017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 号)四项金融工具准则(以上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同时要求境内

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政部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

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

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

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

的风险管理活动;

    4、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5、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

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

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

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以及净

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的

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