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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奥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1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财会[2018]35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
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差错更正》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
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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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子述              乐   军          李正国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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