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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奥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0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
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拟实施的《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我们认
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
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
批流程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
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
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子述           乐    军        李正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