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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奥电子: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8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管理部门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
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
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
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
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
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公
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
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到现场参观、座谈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
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提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
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违反上述各项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承诺人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法律责任。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时,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做
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
易的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
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
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
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活
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修改时亦同。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