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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瑞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17  

						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3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0 月 16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0 月 15 日—2018 年 10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2018 年 10 月 16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芦庵公路 1511 号兴瑞科技 2 号
楼 4 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张红曼女士。(董事长张忠良先生公事出差,经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张红曼董事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138,000,5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38,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5人,代表股份12,42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03%。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2,4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5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二)董监高、律师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0000%;反对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0000%;反对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阳靖、王川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