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瑞科技: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8-11-20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兴瑞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
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更换
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公司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彭颖红先生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没有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二、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彭颖红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上述
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上述独立
董事候选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
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三、彭颖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名彭颖红先生为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选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选举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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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的议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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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赵英敏 宋 晏 杨国安
201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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