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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瑞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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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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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

瑞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因近期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期间,为防止人员汇集和集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视频通讯方式参会,本所见证律师亦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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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26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

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3: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慈溪市长

河镇芦庵公路 1511 号兴瑞科技 2 号楼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忠良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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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4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数 为 167,773,771 股 , 占 股权 登 记日 公 司股 份总数的

56.3277%。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 的股东

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2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8%。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 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 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张忠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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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67,784,97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25,125

股。

   ②选举张瑞琪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7,784,97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25,125

股。

   ③选举张红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7,784,97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25,125

股。

   ④选举陈松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7,784,97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25,125

股。

   ⑤选举杨兆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7,784,97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25,125

股。

   ⑥选举陆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7,784,97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25,125

股。

   ⑦选举王佩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7,784,97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25,125

股。

   (2)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选举赵世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7,784,97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25,125

                                    4
                                                                   法律意见书


股。

    ②选举彭颖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7,784,97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25,125

股。

    ③选举薛锦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7,784,97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25,125

股。

    ④选举孙健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7,784,97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25,125

股。

    (3)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议

案》

    ①选举麻斌怀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7,777,77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17,925

股。

    ②选举范红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67,784,971 股,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25,125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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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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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王剑群



                                       经办律师:

                                                        马继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