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20-03-24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东方花旗
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利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20
年3月16日对昂利康2019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剑
保荐代表人姓名:倪霆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倪霆、欧阳志成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 2019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0 年 3 月 16 日至 3 月 17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不适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 √
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
√
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
√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
√
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
√
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
√
竞争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
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
√
规(如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
√
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 √
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 √
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
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
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 √
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
√
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
√
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
√
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
√
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
√
网站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 √
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
√
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
√
信息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
√
息披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
√
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
√
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
√
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
√
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 √
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
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
√
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
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有部分募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 投项目延期,
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已履行相关
程序)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
√
明显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
√
原因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
√
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
险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
√
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保荐机构在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的相关情况,包括内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的情况、公司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情况等。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公司及市场的运行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不规范需要整改的问题。 同时,2019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暂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酶法生产 900 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
造项目”。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昂利康本次暂缓以募集资金投资“酶法生产 900 吨
/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暂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酶法生产 900
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系根据外部情况变化和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的调整,对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昂利康实施上述暂缓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剑 倪 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