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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20-03-24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东方花旗
 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利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20
 年3月16日对昂利康2019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剑
    保荐代表人姓名:倪霆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倪霆、欧阳志成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 2019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0 年 3 月 16 日至 3 月 17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不适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        √
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
                                                      √
确认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
                                                      √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
                                                                           √
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
                                                      √
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
                                                      √
竞争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
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
                                                   √
规(如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
                                                   √
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     √
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     √
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
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
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     √
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
                                                   √
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
                                                   √
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
                                                   √
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
                                                   √
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
                                                   √
网站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   √
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
                                                 √
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
                                                 √
信息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
                                                                     √
息披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
                                                                     √
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
                                                                     √
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
                                                 √
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
                                                 √
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   √
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
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
                                                                     √
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
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有部分募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        投项目延期,
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已履行相关
                                                          程序)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
                                                 √
明显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
                                                   √
原因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
                                                   √
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
险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
                                                                       √
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保荐机构在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的相关情况,包括内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的情况、公司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情况等。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公司及市场的运行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不规范需要整改的问题。 同时,2019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意暂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酶法生产 900 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
造项目”。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昂利康本次暂缓以募集资金投资“酶法生产 900 吨
/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暂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的“酶法生产 900
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系根据外部情况变化和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的调整,对公司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昂利康实施上述暂缓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剑                                            倪 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