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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0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
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和投资者

利益的基础上拟定的,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公司章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等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
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内控
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
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浙江白云山昂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业
                                     1
务,交易双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未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2020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
行审计职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3、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2
    4、2019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
续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结合项目情况、业务发展
环境,对募投项目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后作出的审慎决策。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
目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整

体研发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
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并同意将此
事项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

司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该事项的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全资

子公司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及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存放专户事项。

    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和保障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
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

                                    3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1,000 万元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含不超过
人民币 3,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自有资金),并同意将
此事项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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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项振华                 童本立                    袁弘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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