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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0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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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及证券账户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股份锁定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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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
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
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
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另有要求的,根据具体要求执行)以书面方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履行预先披露程序,披露减

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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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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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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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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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除应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交所及相关证券监管
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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