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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0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具体管理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
工作;其他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

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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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购置资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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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22、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4、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
部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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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
来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和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

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
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一)(二)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审批及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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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

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十二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提
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的内幕信息,除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所涉及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按相关要求将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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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以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

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不得利用本人证券
帐户或由本人控制的其他证券帐户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二十一条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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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其部门、单位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披露、监督和
管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由
董事会秘书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其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
络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
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
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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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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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知悉   知悉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
     内幕信                                                          与上市
序                      证件      证件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                   关系   关系   内幕   内幕   幕信息     息内容   息所处    登记       人
     息知情     国籍                                                 公司关   职务
号                      类型      号码   代码   电话   地址   单位                   人     类型   信息   信息   方式(注   (注     阶段(注 时间        (注
     人姓名                                                           系
                                                                                                   日期   地点     2)       3)       4)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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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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