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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6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
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董事履历材料的基础上,对此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事宜进
行了认真核查,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共7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为方南平先生、吕慧浩先生、吴哲华先生、蒋震山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为莫
卫民先生、袁弘先生、赵秀芳女士,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人选提
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指导意见》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上述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
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经审查,本次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
情形,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的相关要求,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袁弘先生、赵秀芳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莫卫民先生尚未取得深交所
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作出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
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3位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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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且在本公司连任时间均未达到6年。因此我们认为本
次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分别进行
表决。

     二、关于参与投资嘉兴元徕元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参与投资嘉兴元徕元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将充分利用专业的投资团队,拓宽公司投资渠道,在寻求医药行业潜
在项目机会的同时,也能力争为公司增加新的盈利点,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未
来长期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参与投资嘉兴元徕元启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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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项振华                 童本立                     袁弘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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