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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
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审议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及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存放专户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团
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
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
性和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不超过 55.00 元/股(含),
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金额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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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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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莫卫民                     袁弘                    赵秀芳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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