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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关于增加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2021-04-17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1-031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昂利康”)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0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杭州药物研
发平台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本议案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
机构”)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94.68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6.26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509.98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55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6,959.98 万元,已
由主承销商东方投行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
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
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22.94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6,737.0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476 号)。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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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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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拟投入本次    调整后募集资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号                                                    募集资金        金配置金额
 1   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                 58,081.80     49,000.00       26,737.04
                合计                      58,081.80     49,000.00       26,737.0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的监管要求,公司就本次募
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系“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
“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昂利康(杭州)医药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医药科技”),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杭
州医药港和达药谷四期。该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投入两部分,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为购置房屋,装修办公、会议室和实验室,并购置环保和研发
检测设备,并配套空调净化系统、供电、给排水等公用工程设施,以满足药品研
发的需要;而研发投入则围绕仿制药及一致性评价品种、新仿制药和改良型创新
药三大方向进行项目研发投入。
     因考虑到杭州、嵊州研发中心的资源配置,“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将主
要负责药品研发和注册的工作,昂利康厂区研发中心主要负责产品的工艺改进、
成果转化以及公司后续生产技术支持,鉴于杭州医药科技的研发设施尚未投入,
为进一步统筹公司研发项目的管理,合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公司拟新增浙江省
嵊州市嵊州大道北 1000 号作为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实施地点,相应增加昂利
康为实施主体,并由其实施研发中心的项目研发投入;而“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
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由杭州医药科技继续负责实施。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三、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考虑杭州、嵊州两地研发平台
的资源配置以及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以便于公司进行研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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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统筹和优化,上述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募投项目建
设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募投项目建
设进度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
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
同意本次“杭州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本议案不
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
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
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
项。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考虑杭州、嵊州两地研发平
台的资源配置以及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
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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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昂利康本次增加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增加实施
主体和实施地点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涉及项目
投资内容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东方投行对昂利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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