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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7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
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和投资者
利益的基础上拟定的,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公司章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我
们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内控
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
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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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浙江白云山昂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福建海西联合药业有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交易双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
价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2021 年度日常经营性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
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
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
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
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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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3、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4、2020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
续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增加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
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
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
项。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内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年产 21.7 亿片(粒、
支、袋)制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市场需求,公司
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有助于保障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就审议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事项召开了董事会会
议,会议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
容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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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自有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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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莫卫民                  袁弘                    赵秀芳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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