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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021-04-17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昂利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于
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2日对昂利康2020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
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振慈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一鸣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杨振慈、高一鸣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0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1 年 3 月 30 日—2021 年 4 月 2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不适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
                                                           √
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
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
                                                                          √
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
                                                           √
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
计部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
                                                      √
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如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
                                                      √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
                                                      √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
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
                                                      √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
                                                      √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
                                                      √
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
                                                      √
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
                                                      √
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
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
                                                      √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
                                                      √
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
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
                                                                     √
担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
                                                                     √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    √
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
                                                                     √
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
风险投资
                                                           √(有
                                                           部 分
                                                           募 投
                                                           项 目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
                                                           变更,
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已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
                                                      √
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
                                                      √
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
                                                                √
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振慈                                            高一鸣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