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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17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517 号文《关于核准浙江昂
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昂利康”或“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昂利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已经结束,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等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楼

法定代表人               马骥

联系人                   杨振慈

联系电话                 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               杨振慈、高一鸣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40

注册资本                 9,594.68 万元

注册地址                 嵊州市嵊州大道北 100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嵊州市嵊州大道北 1000 号

法定代表人               方南平

实际控制人               方南平、吕慧浩

联系人                   孙黎明

联系电话                 0575-8310018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 年 10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10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1 年 4 月 17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东方投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
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
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办
理股票的发行事宜。

    (二)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
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宜、募集资金变更事宜,确认募
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其他文件;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
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
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公司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讯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
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
  意见。

      七、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
  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2020 年 6 月,昂利康保荐代表人由倪霆先生变更为杨振慈
                              先生,理由: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杨振慈
                              先生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
                              工作的开展而相应变更。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2020 年 12 月,昂利康保荐代表人由朱剑先生变更为欧阳
                              志成先生,理由:朱剑先生个人工作变动。
                              3、2021 年 3 月,昂利康保荐代表人由欧阳志成先生变更为高
                              一鸣先生,理由:欧阳志成先生个人工作变动。
2、持续督导期间内中国证监会、 无
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
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八、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是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九、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杨振慈




                 ____________
                     高一鸣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马 骥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