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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3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
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与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投资
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与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
协议并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是公司在复杂制剂合同生产(CMO)业务上的尝试,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药品制造领域的竞争优势。本次关联交易
定价公平、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浙江海昶
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投资设立参股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
内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部分实施内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就审议本事项召开了董事会会
议,会议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
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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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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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莫卫民                     袁弘                    赵秀芳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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