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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2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
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改聘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经对李灵女士简历及相关资料的核查,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
专业能力、职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内部审计负责人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具备胜任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

    2、李灵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灵女士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二、独立董事关于增设副董事长职务及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增设副董事长及选举副董事长的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吕慧洗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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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选举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吕慧浩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其任职
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为止。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审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参加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已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

    3、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符合相关
法律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
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
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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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莫卫民                  袁弘                  赵秀芳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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