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利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1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湖南科瑞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瑞生物”)61.00%股份并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我们认真审阅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
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材
料后,经审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长远持
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中公司与交易对方拟签订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
易各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且具有合理性,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3、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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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
实可行。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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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莫卫民 袁弘 赵秀芳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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