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昂利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16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
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1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则规
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
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
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2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
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其他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
告。中期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其他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季度报告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2号——公告格式》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其他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经董事会批
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定期报告正本,经深交所审核
并登记后,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定期报告全文并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
全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应向深交所提供如下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临时报告


                                        5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需进行披
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关于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应当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决议;
     (三)董事会公告;
     (四)权益变动披露;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的公告;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七)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公告;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交易价格造成重大影响事
项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第(四)款所称“权益变动披露”包括:
     (一)公司若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或以上,其持有股份
增减变化,或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发生变化,公司须按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
深交所的规定向深交所报告,并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二)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的投资者须按照法律及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交所报告、通知公司,并按
照规定披露其持股情况及股份增减等情况;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若买卖公司证券,需要按法
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交所的规定向深交所报告,并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第(五)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以下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条第(六)款所称 “关联交易”的界定、应当披露的具体
标准与程序,应参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及深交所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条第(七)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条第(八)款所称“重大影响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7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8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九)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
  更;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项至(十一)项事项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事项时,除予以公告外,还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和深交所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


                                       9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交易的有关内
  容:


                                      10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
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
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
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
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
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
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
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
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
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
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1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对方、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
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
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12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前款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
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3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
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14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六十一条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
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在公司指定媒体、报纸或网站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除载
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深交所网站。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其主要内容应与在指
定报刊上刊登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15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
一时间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
咨询电话畅通。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
置明确的档案管理,特别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记录。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
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求
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
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


                                          16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性和完整性;
     (四)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
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办公室
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
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其他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七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班子的责任:
     (一)总经理工作班子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
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总经理工作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
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责任;
     (四)总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
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17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
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
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
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
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 天以书面
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监事会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
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
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交所报告。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深交
所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
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
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


                                    18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
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
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


                             第九章 信息保密及豁免、暂缓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知情人士,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士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
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
可以暂缓或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十五条 暂缓披露、免于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9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
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1000号;邮编312400)
    第八十八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5-83100181传真:0575-83100181
                   董事会秘书电话:0575-83100181电子邮箱:ir@alkpharm.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