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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31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
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内审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
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
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按一
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
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
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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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3.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6.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
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
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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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委员(应为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条   在会议召开前五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3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
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
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
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
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
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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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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