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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2022-08-31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
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战略规划部和投资管理部
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
专业化的研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 5 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其中包括董
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
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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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议公司未来远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2.   审议公司战略联盟协议和实施报告;
       3.   审议公司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4.   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5.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
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委员会会
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五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 3 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
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
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
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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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委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
员的书面报告进行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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