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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01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3-024


                     浙 江 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本次会议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文”),规定“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
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等内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
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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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
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
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
(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
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
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
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
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
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
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
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2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
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
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
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
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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