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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昂利康: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1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昂
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
的基础上拟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相关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公司股票流动性、优化股本结构、扩充股
本规模,让广大投资者参与和分享公司的经营发展成果,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因
此,我们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并得以执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浙江白云山昂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浙江海昶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海禾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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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交易双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
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 2023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
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
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
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
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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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4、2022 年度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
续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自有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七、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
内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部分实施内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未来研发布局
及发展战略规划。公司董事会就审议本事项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的审议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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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莫卫民                  袁弘                    赵秀芳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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