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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一次)2018-10-31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第一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股份”、“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604 号文核准。
    经发行人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 3,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人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经完成,拟定的发行价格为14.33元/股,对应
的2017年摊薄后市盈率为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截至2018年10月26日为17.59倍),存
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

    根据《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证监会公告[2014]4号)等相关规
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公告的时间分别为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7日和2018年11月14日。

    原定于2018年11月1日进行的网上、网下申购将推迟至2018年11月22日,
并推迟刊登发行公告。原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举行的网上路演推迟至2018年11
月21日。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
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
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
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4.33 元/股。
    投资者请按 14.33 元/股在 2018 年 11 月 22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
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
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
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至早的顺序
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
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
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
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如同一配售对象同
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
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
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8 年 11
月 26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
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
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
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
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
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
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 2018 年 10 月 23 日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
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
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
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
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
致的投资风险。
    五、本次发行价格为 14.33 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
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
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7.59 倍。
    本次发行价格 14.33 元/股对应的 2017 年扣非前后孰低净利润摊薄后市盈
率为 22.98 倍。新农股份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和可比公司平均
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
投资。
    2、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
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
询价结果及推迟发行公告》。
    3、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投资者基于真实
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
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
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
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4、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
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
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为 38,260.81 万元,按本次发
行价格 14.33 元/股、发行新股 3,000 万股计算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42,990.00
万元,扣除预计的发行费用 4,729.19 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 38,260.81
万元,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
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
风险。
    七、本次发行申购,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
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八、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方能在交易所公开挂牌
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九、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
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
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十、请投资者关注风险,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 T-2 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2、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3、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
令中止发行;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
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
期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
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
行人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
    十二、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
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
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