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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1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8 年 6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
《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
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公司将按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
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 2018 年度财务报表。
     2017 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财会[2017]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四项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新金融工
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变更日期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
他相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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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执行《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文件规定,同时执行新金融工
具相关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四项准则。
    其他未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通知要求,公司对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进行调整,并对可比会计
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情况
    (1)新设“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原“应收票据”、“应收账
款”项目。
    (2)新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原“应付票据”、“应付账
款”项目。
    (3)将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4)将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5)将原“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6)将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7)将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2、利润表项目调整情况
    (1)新设“研发费用”项目,单独列示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中的研发
费用。
    (2)“财务费用”项目下,增设“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根据财政部《关于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本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
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在“其他收益”中填列。
    公司本次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依据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对公司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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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等无影响。
    3、现金流量表项目调整情况
    政府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
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对 2017 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的
影响为增加“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818,039.43 元,减少“收到
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818,039.43 元。对 2017 年度母公司现金流量
表的影响为增加“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818,039.43 元,减少“收
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818,039.43 元。
    (二)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1、以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
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将金融工具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可将“非交易性权益
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
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
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
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施行日(即 2019 年 1 月 1 日)
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 2019 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及财政部修订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对会
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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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及财政部修订印发的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
则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及财政部修订印发的新金融工
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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