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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4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权、掉期(互换)等产品或
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第三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
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各子公司未经报
批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
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主要以规避和防范利率、汇率等风险为目的。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1.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2.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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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外汇资金交易领导小组行使外汇资金交易业务
管理职责,总经理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财
务部长、资金主管、工业品营销部负责人及与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4.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并予以
公告。
    第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资金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外汇资金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财务部提交的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
具体方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4.财务总监负责审批日常结汇的申请,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申请;
    5.财务部负责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和即期结汇日常管理,负责监控外汇、利
率等市场行情;定期收集和发布外汇市场信息及走势,定期召开外汇管理联席会,并
根据会议精神,编制交易方案;执行具体的衍生品交易;形成具体的管理报告,定期
向外汇资金交易领导小组汇报。
    (二)工业品营销部
    工业品营销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识别评估市场
风险,在制定价格策略时考虑外汇风险,为公司获取更多收益。
    (三)公司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
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分析公司及各子公司的
经营状况等,并以此为依据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管理要求
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四)公司证券投资部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
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
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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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确实有需求,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
品交易制度及流程,上报总公司审批后方可交易。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审批流程

    第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说明
    1.工业品营销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
    2.财务部根据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
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报价信息,制订公司外汇资金交易方案,
向外汇资金交易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3.总经理负责召开外汇资金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
估风险,并作出批复。
    4.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交易申请。
    5.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外汇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
关合约。
    6.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
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在核查原因后,及时向金融机构提出调整。
    7.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
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8.财务部应于每月末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月度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
公司外汇资金交易领导小组。
    9.外汇资金交易领导小组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
将有关情况告知证券投资部。
    10.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
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二)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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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外汇回款预测




                                                              宏观经济形势


                              年度外汇衍生品资金交易框
                                                                外汇政策
                                    架协议及规模


                                                                货币政策




                                     论证框架协议

                                                                                   外汇风
                                                                                   险管理
                                          Y
                                                          N


                                  总经理及外汇交易
                                      领导小组



                                          Y               N




                                        董事会




                      Y                   Y




                                       股东大会




                  批复和披露
              外汇资金交易框架




               编制与执行计划




          外汇执行的评估和风险分析
                    报告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八条 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变化情况。
    第九条 财务部和审计部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
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总经理、董
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
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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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
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已投资金融衍生
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
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上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并以临
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各子公司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
披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
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对金融汇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
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参照本制度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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