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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18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 2019 年内过往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商业
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购买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
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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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1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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