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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19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提高公司闲置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公司长远
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9,000 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自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及投资产品范围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及投资产品范围,有利于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2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

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有效期限为自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此前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
准的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0,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按此次有效期限顺
延至同一到期日。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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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1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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