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05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19-127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2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2 月 3 日—2019 年 12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5:00—2019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 258 号瑞丰国际商务大厦 18 楼公
司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群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9,56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334%。其中:
1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9,55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4.628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51%。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5,63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695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
代表人及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5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6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及投资产品
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56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6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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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叶菲律师、黄夕晖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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