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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8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提高公司闲置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公司长远
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6,000 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
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该额度自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有效期限为自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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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2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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