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04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0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3 日(星期四)14: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3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 277 号保利中心 11 楼公司会
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群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
87,49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153%。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7,49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2.915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3,57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777%。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
人及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49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7,49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57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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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马茜芝律师、金伟影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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