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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3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
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二、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个人履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被聘任
的财务总监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刘远燕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2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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