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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完成的核查意见2020-12-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完成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股份”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进行了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一) 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公司 2017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4 号)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为 14.33 元,共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42,990.00 万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 2,800.00 万元(不含
税,其中前期已支付 2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0,39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其中: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 33050166753509001099 银行账户 20,121.00
万元、中国银行仙居支行 359775443902 银行账户 8,269.00 万元、中国农业银行
仙居县支行 19945101040048377 银行账户 6,000.00 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市仙
居县支行 1207051129201362812 银行账户 6,000.00 万元。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刷
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
外部费用 1,929.19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8,260.81 万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8]4607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已采取了
专户存储管理。
(二) 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况及 2020
年 6 月 30 日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38,260.81

 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金额                           4,684.66

 减:对募集资金项目投入                                             6,249.90

 减:投资理财产品                                                  27,900.00

 加:利息收入                                                         216.01

 加:理财收入                                                       1,181.88

 减:手续费支出                                                         1.41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822.73

    本表中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实际余额差异
为 154.11 万元,其中 14.36 万元系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账户支付原应由募集资金专
户支付的发行费用,139.75 万元为自有资金账户支付的项目投资款。
二、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1、“年产 6,600 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
        公司在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时,为了充分保证技术和生产工艺的先进性、产品
质量的稳定性和制剂产品市场竞争力,对本项目的工艺先进性及自动化、智能化
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上述实际需要,公司秉承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原则,
将本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其中一期项目年产 2800 吨杀菌剂(悬浮剂)生产线
主体工程及配套环保设施已于 2019 年 9 月建成并投入试生产,通过实施生产过
程的连续化和生产管理的智能化,生产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基本满足了市场订单
需求。二期工程目前尚处于规划实施状态。为提高募投资金利用率,根据公司目
前实际情况以及市场需求,公司拟有计划、分步骤逐步投入该项目,经过审慎研
究决定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0 年 12 月 31 日调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加氢车间技改项目”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年产 4000 吨 N-(1-乙基丙基)-3,4-二甲基苯胺、2500
吨 1,3-环己二酮、500 吨 N-异丙基-4-氟苯胺、配套 600Nm3/h 加氢车间技改项
目。
       近年来随着农化市场竞争加剧、安全环保提升力度不断加大,为了提高产品
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技术工艺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和优化,并提高了该项目新车间的设计、建设标准,优化后的项目实施复杂度提
升,在技术论证、设备选型、车间设计等方面时间周期较原计划有所延长,基于
审慎性原则,决定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0 年 12 月 31 日调整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3、“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营销培训中心、建设物流仓储配送及终端服务体系
和构建营销 ERP(CRM)信息管理系统。
       本项目受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实施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人员
流动及物流受限,工程项目的施工在一段时间内处于停滞状态。逐步复工复产后,
仍有部分施工人员、物资和设备无法按时进场,导致项目施工进度无法按时推进,
因此项目建设进度晚于预期,无法在原定时间内完工。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
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基于审慎性原则,决定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日期由 2020 年 12 月 31 日调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
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
司的业务发展的需要和战略规划。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
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公司将
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     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拟将“年产 6,600 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
流项目”、“加氢车间技改项目”和“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延期是结合目前募
投项目的实际情况,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
该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
投项目延期。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
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
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
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部分募
投项目延期。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核查,光大证券认为:
    新农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属于变
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调整。因此,保
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完成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