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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7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
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1、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相关资
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且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
       2、在从事公司 2020 年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
了独立审计意见。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