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
督导期已经届满,光大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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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国祖(021-52523196)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靳 京(021-5252319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42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仙居县杨府三里溪
主要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 277 号保利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徐群辉
董事会秘书 姚钢
联系电话 0571-8723001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12 月 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9 年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报文件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组织公司及其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复;并指定保荐代表人与
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专业沟通。
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为 14.33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42,990.00 万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 2,800.00 万元(不含税,其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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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已支付 2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0,390 万元。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勤
勉尽责,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访
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规范运行与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顺
利完成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光大证券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新农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新农股份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督导
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以及防止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合法
合规经营。
3、督导新农股份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新农股份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
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5、督导新农股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关联交易,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性。
6、通过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
意见、出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
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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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
交保荐代表人,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各类会议;尊重保荐代表人
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
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
关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
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新农股份持续督导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内,新农股份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了三方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
的情形。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2,378.51 万元,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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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所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在本
次持续督导期结束以后,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督导职
责。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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