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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询问后,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没有违规担保的情况发生。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
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规
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
查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
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我们认为,
《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

                                      1
表》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及《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 2020 年度的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我们认为:
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上市
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上述方案
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及其他不良影响,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素养
和丰富的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
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规避汇率
等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相关业务履
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业务规模任意时点
累计余额不超过 4,000 万美元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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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我们经审议后认为:
公司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申请银行授信,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
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
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
请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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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池国华                 徐关寿




                                                      202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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